全民公众讯(颜廷宇)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司法部门经常开展普法宣传,来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然而,还是有一部分人,漠视法律,只追求自身利益,今天为大家讲述这样一个无视法律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买卖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例。
2019年2月底,被告人吴某为自用联系被告人王某购买虎骨。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从袁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5万余元价格非法收购虎腿骨一根,通过他人交给吴某,吴某收到虎腿骨后砸碎放在办公室泡酒,并将虎骨款转账给王某。经鉴定,涉案制品来源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保护的食肉目猫科狮。
经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的二人明知虎骨制品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然进行交易,是因为他们以为只有猎杀行为才构成犯罪,自己只是买来泡酒而已,并无大碍。没想到正是因为他们对法律的无知而遭遇了牢狱之灾。
温馨提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尸体、皮毛、骨头、牙齿、爪子、犄角及它们的制品例如象牙制品、犀牛角制品、虎皮制品、虎骨酒等的出售、运输、购买都是违法的。我们人类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全球生态的健康和安全,对保护人类共同家园、实现人类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来说意义重大。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希望大家增强法律意识,增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大声对所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说“不”!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