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推进监督、办案、整改、治理 规范有序管好农村集体“三资”
“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
在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条件上下功夫 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

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字体大小[ ]

  权威发布!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在8月19日—20日召开的全国工会法律工作会议上,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此次案例推选,从各地工会推荐报送的94个近年办理的职工法律援助案例中,综合考虑典型性、创新性、影响力且突出工会职能等因素,选取10个可学可鉴、具备推广价值的典型案例,涉及追讨欠薪、工亡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充分体现了以工会法律援助服务推动解决职工“急难愁盼”工作成效。现将10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各地工会学习借鉴,并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更多好经验好做法,切实履行职工法律援助法定职责。

 

案例一

河北承德市双桥区总工会

为韩某某等91名职工追讨劳动报酬

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总工会、高新区总工会

  【关键词】群体性劳动争议 拖欠工资 强制执行

  【推选理由】本案涉及职工人数多、欠薪数额大、讨薪难度高、执行难度大,河北省承德市总工会以及双桥区总工会、高新区总工会、双桥区人民法院和社会律师联合行动,充分发挥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作用,综合运用法律援助等多种法律服务手段,经过3个月的持续努力,为91名职工讨回工资欠款173万余元。

  一

  基本案情

  河北A公司与承德B公司组建股份有限公司C,原B公司职工入职C公司,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C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22年9月起停止发放91名在岗职工工资,至2023年3月累计拖欠工资数额达到173万余元。因工资被长期拖欠,且出现未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91名职工在与C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向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3年6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91名职工诉求,要求C公司于裁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所欠工资,但是C公司拒不执行,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迟迟拿不到工资,91名职工在无奈之下,向双桥区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提起诉讼,并向承德市总工会以及双桥区总工会申请法律帮助。承德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将该起案件转交双桥区总工会办理,要求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及时为91名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二

  处理过程

  由于该起案件涉及承德市多个辖区,承德市总工会以及双桥区总工会、高新区总工会决定联合行动,共同支持91名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指派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经过工会和法律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2023年9月8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91名职工支付工资1737125元。但法院判决生效后,C公司依然未支付欠薪。

  由于该案涉及职工人数众多、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承德市总工会以及双桥区总工会、高新区总工会、双桥区人民法院多次召开专题调度会,会商研究判决执行方案,并多次向C公司释法说理,强调拖欠职工工资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不利影响。同时,双桥区总工会配合执行法官走访询问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查询得知被执行人账户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账户进行轮候查封,并连夜赶赴首封法院协调沟通。最终,在工会、法院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2023年11月1日,C公司将所欠工资173万余元全额支付给91名职工。

  三

  典型意义

  工会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承德工会探索创新维权服务制度机制,不断深化与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构建形成了纵向联动、横向联通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一是健全协作联动机制,承德市、县两级总工会与法院、司法行政、人社、信访等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联动处置和信息互通,力争及时发现和妥善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持续优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作配合举措,切实增强职工维权服务工作合力。二是提升职工法律援助服务质效,将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从简单指派律师,逐步扩展为“释法说理”“证据收集”“案中调解”“案件代理”“协助执行”的职工法律援助“五位一体”工作体系。三是立足基层提供常态化法律服务,实施“心系劳动者”法律志愿服务进基层行动,精心打造维权服务工作站33个,组织“工字号”志愿者深入各类企业,及时了解掌握职工诉求,提供“贴身式”法律援助服务,获得职工群众充分肯定。

 

案例二

上海市总工会

为董某某等601名被集体辞退职工

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上海市总工会

  【关键词】群体性劳动争议 解除劳动合同 快速化解

  【推选理由】群体性劳动争议常常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何及时妥善化解该类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对工会维权服务能力水平的极大考验。在本案中,上海市总工会充分发挥多部门协同联动作用,在最短时间内帮助职工获取生效法律文书,争分夺秒申请强制执行,为职工争取利益最大化,使得涉及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最终得到平稳化解。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2日,某折扣连锁超市突然宣布关闭,其经营主体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职工集体解除劳动合同,共涉及董某某等601名职工,引发众多职工不满情绪。同时,超市关闭以及集体辞退职工相关信息,在社交媒体、大众传媒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上海市总工会接收到信息后,按照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工作要求立即响应,市总工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提出工作要求;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工作部会同市职工服务中心成立工作小组,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沟通,制定联合应急处置方案,并在1小时内安排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到达现场,实地了解事态进展,安抚疏导职工情绪,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二

  处理过程

  经过现场多轮沟通交流和调查核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确认职工诉求主要集中在2023年12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休未休年假折算工资以及加班费等方面。考虑到涉案人数多、金额大且临近岁末年初,加之超市存在资不抵债风险,市总工会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当即决定开设“绿色通道”。一方面,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加班加点整理立案材料,指导职工填写仲裁申请书;另一方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场设点办公,当场受理职工仲裁申请并同步开展调解。经过各方共同努力,仅2天时间就帮助527名职工取得仲裁调解书。对于未达成调解意愿的其余74名职工,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持续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其中65名职工在仲裁庭审中与超市达成调解协议,另有9名职工最终获得仲裁胜诉裁决。在事发不到20天时间内,有550余名职工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支付到位,一场可能引发大规模人员聚集的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

  三

  典型意义

  一是快速响应、精准研判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有效化解的先决条件。上海市总工会建立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对该起案件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安排专人到事发现场接待职工,与企业行政沟通协调,为后续矛盾纠纷及早化解打下良好基础。二是部门联动、协作配合是群体性劳动争议高效化解的重要支撑。市总工会与人社等部门建立一系列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了许多处置群体性劳动争议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该起案件发生之后,工会与人社及时会商研判,共同开设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促成本案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圆满解决。三是协商调解、快速履行是群体性劳动争议彻底化解的最优方案。涉案超市因资不抵债导致履约能力不足,成为该起案件办理中最不稳定因素。为避免发生职工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款的不利结果,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侧重采取协商和调解等方式,督促超市及时主动履行法定责任。四是分批服务、循序渐进是群体性劳动争议妥善化解的重要技巧。由于群体性劳动争议中职工诉求趋于多元,本案法律援助律师注重分类施策、分步解决,首先引导具有共同诉求的大多数职工与超市达成和解,再为具有特殊诉求的其他职工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进而避免因个别影响整体而发生久拖不决状况。

 

案例三

江苏泰州市总工会

为网约车司机赵某某追讨停运费

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江苏省泰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关键词】网约车司机 交通肇事 停运费

  【推选理由】泰州市总工会在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六个一”行动中,排查发现网约车司机权益受损问题线索,及时介入对接,分析研判案情,指派专业律师为网约车司机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大量调取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优化援助策略,成功维护了网约车司机合法权益,体现了工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心关爱,彰显了工会法律援助的应有价值。

  一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网约车司机赵某某在驾车行驶途中,与某驾校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自有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保险公司赔付赵某某车辆维修等费用,但对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55天停运损失拒不赔偿。赵某某多次与孙某某、某驾校、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索赔,但三方各有说辞,均不赔付赵某某停运损失。其中,孙某某认为赵某某车辆不属于营运车辆,其主张停运损失缺乏依据;某驾校认为,该事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之后,泰州市总工会从对接联系的网约车司机微信群中,了解到赵某某的维权诉求,主动将赵某某请到工会,详细了解事件经过及原因症结,考虑到赵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和单亲女职工,认为符合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

  处理过程

  工会法律援助律师首先从法律和证据上进行分析,为赵某某索赔停运费明确了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赵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但由于赵某某提出援助申请时,距离事故发生已逾期一年,且未留存相关证据,以致案件事实证明材料严重缺失。

  为帮助赵某某收集和固定有效证据,法律援助律师先后到汽车维修店调取《售后服务环检问诊单》,确认维修期限;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赴保险公司调取赔偿明细和事故车辆维修照片,固定维修证据;赴交通运输局调取事故车辆换证前后档案明细,证明事故发生时为营运车辆且证照齐全;赴平台公司调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挂靠合同,协调平台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事故车辆为赵某某所有,其享有侵权损失赔偿诉权。

  对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法律援助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保险公司提供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格式条款,属于减轻保险公司自身法定义务情形,且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意见,认定赵某某合法从事网约车业务,支持赵某某关于车辆受损送修期间索赔停运费的诉讼请求。

  三

  典型意义

  本案不仅有效维护了网约车司机赵某某的合法权益,宣传了国家法律政策知识,也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宣扬了工会作为职工“娘家人”的角色定位,是工会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动缩影。一是体现了工会法律援助的专业性,面对证据缺失的不利局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大量调查取证,积极补强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为案件胜诉提供了充分证据支持。二是彰显了工会法律援助的职工立场,以依法帮助职工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将工会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别是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等重点群体拓展,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联系引导和维权服务机制,积极营造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案例四

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

为网络主播郑某追讨劳动报酬

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

  【关键词】网络主播 解除劳动合同 确认劳动关系

  【推选理由】本案从认定劳动关系“三要素”入手,以法律政策和证据材料为依据,通过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渠道,帮助经济困难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其劳动经济权益。这是工会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一次成功实践,为工会更好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指导性。

  一

  基本案情

  受援人郑某为浙江某市进城务工人员,长期以来无稳定经济收入,家庭状况较为困难。2023年10月,郑某入职宁波某助农产品销售公司从事主播工作,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薪7000元,开播时间以公司安排为准,每日保证播出时长4小时以上,需接受不定时加班,工资由公司负责人微信转账。2023年12月,销售公司以直播效益不好、存在经营困难为由,通知郑某于次日开始停止上班。郑某对公司停工通知难以接受,在经济较为困难且缺乏自我维权能力的情况下,向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寻求帮助。

  二

  处理过程

  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接到郑某求助后,第一时间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与郑某沟通。经过对案件事实以及所涉法律关系的分析梳理,法律援助律师认为郑某从事“主播”工作属于新型用工模式,不同于传统的“打卡”“坐班”等工作模式,因此确认劳动关系成为本案有效解决关键。

  2024年1月,该案进入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法律援助律师从确认劳动关系“三要素”着手,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出三点论证意见。一是该销售公司为适格用人主体,应当与郑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郑某服从销售公司工作安排,在公司规定场所范围内从事网络直播,直播内容及形式均符合公司要求;三是销售公司主营业务为助农销售项目,郑某以直播带货形式销售农产品,符合其业务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意见,裁定郑某与销售公司存在合法有效劳动关系,因销售公司未与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赔偿;销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之后,销售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迅速组织力量赴销售公司走访座谈,重点对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方式进行思想疏导,最终促成公司和郑某在之后的法院庭审现场达成和解,用人单位当场支付补偿金。

  三

  典型意义

  当前,以网络主播、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日趋扩大,其就业渠道多元、用工形式灵活、工作时间不确定等特殊性,对劳动纠纷预防化解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立足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紧盯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积极运用法律援助方式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高度重视,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摆在重要位置,不论行业类别、工种岗位、性别出身,均纳入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对象范围,努力做到有诉必应、接诉即办。二是紧扣需求,把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化解关键所在,做到第一时间与职工面对面交流,详细了解事件经过,精准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维权策略和措施。三是突出预防,主动靠前做好用人单位普法宣传工作,将工会法律援助从个案事后化解向类案主动预防延伸,引导用人单位提升守法意识,做到依法规范用工,防范化解劳动争议风险隐患,更好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案例五

为外卖配送员解某某工亡赔偿

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总工会

  【关键词】外卖配送员 工亡赔偿 确认劳动关系

  【推选理由】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不明确,面临权益保障少、争议纠纷多、维权难度大等问题。本案是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下因新型用工形式而产生的争议,工会通过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及时高效化解了劳动争议纠纷,有力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

  基本案情

  解某某于2022年2月11日被威海某公司录用,并指定到平阴分公司从事外卖工作。3月5日21时许,解某某在送餐途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平阴县医院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解某某的家属为此事一直奔波无果,向平阴县总工会寻求帮助。县总工会经审核,认为解某某符合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条件,立即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对于解某某死亡赔偿问题,某公司提出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但保险公司在审核之后,认为解某某并非工亡而拒绝理赔,最终某公司只同意以救济形式给予解某某家属5万元。经过多次沟通调解无效后,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帮助解某某家属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仲裁范围,告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处理过程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将相关证据材料递交至县法院。某公司认为与解某某签订《配送宣传协议》,其属于承揽外卖配送业务,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提出,某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解某某根据某公司要求进行上岗前培训,每天打卡考勤,接受好评监督,通过公司APP接收订单,配备统一服饰及配送箱开展配送业务;某公司向解某某支付配送费,属于以计件提成方式支付薪酬,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特征。经法院审理,认定解某某与某公司之间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3月9日止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某某家属接到胜诉判决后向工会表达谢意:“这笔赔偿得来不易,对我们太珍贵了!感谢工会为我们伸张正义!”

  三

  典型意义

  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是工会依法履行维权服务职责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平阴县总工会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办出“工”字特色,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健全“一站式”服务阵地,在工会服务职工阵地建立工会法律援助实体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室、调裁诉对接室、仲裁派驻庭、巡回法庭等,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协商调解、代理仲裁和诉讼等一站式全链条维权服务,叫响“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在您身边”工作品牌。二是强化“联动式”多元解纷,完善“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司法”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全方位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三是开展“防范式”普法宣传,定期深入企业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和劳动用工指导服务,不断提升职工和企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四是组建“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组建一支由工会干部、律师、志愿者等组成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及时调处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提升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专业性和影响力。

 

案例六

河南南阳市镇平县总工会

为曹某某等5名职工追讨劳动报酬

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总工会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跨部门协同联动

  【推选理由】本案中,镇平县总工会依托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维权优势,综合运用“工会+人社”“工会+检察院”“工会+法院”等协同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配合,依法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贾某某与王某某共同成立某实业有限公司,贾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董事长。二人在经营该公司期间,拖欠曹某某等5名职工2021年2月至12月工资共计26.68万元。曹某某等人多次索要无果后,于2023年3月向南阳市镇平县总工会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二

  处理过程

  南阳市镇平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曹某某等5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立即展开办案调查,但贾某某、王某某居住河北,与二人多次联系仍拒不配合调查。县总工会遂启动“工会+劳动监察”监督程序,由县人社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理。2023年5月25日,县人社局向该公司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贾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仍拒绝支付曹某某等5人工资。县总工会随即联合县人社局,以二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

  2024年1月4日,县公安局以贾某某、王某某二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后,于2024年1月16日向县法院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该案提起公诉前,贾某某、王某某将所欠工资26.68万元支付到位,得以减轻处罚,之后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8000元。

  三

  典型意义

  职工群众利益无小事。南阳市镇平县总工会在法律援助过程中,高度关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理合法诉求,加强与人社、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协同联动,推动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手段有效衔接,切实解决职工群众“急难盼愁”问题。一是强化阵地队伍建设,县总工会不断夯实“一中心两站点”(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工会驻法院法律援助站、工会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站)建设,组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建立覆盖县域内重点企业、工业园区的工会法律援助维权网络,就近就地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二是强化法律援助基础保障,为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充足经费支持,扎实开展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开展“送法进工地”“送法进企业”活动,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有效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三是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与人社、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劳动争议特别是欠薪等重大复杂案件联合研判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深化共建共治,增强工作合力,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筑坚实法律屏障。

 

案例七

湖南常德市总工会

为患病职工钟某追讨经济补偿等

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总工会、常德市武陵区总工会

  【关键词】退休年龄 患病职工 “背靠背”调解

  【推选理由】随着我国老龄化现象日益凸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在企业工作情况屡见不鲜。当此类职工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劳动时,企业多以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为由通知其离岗,且不愿支付或减少支付经济补偿。工会通过开展职工法律援助,能够有效维护此类职工合法权益。

  一

  基本案情

  钟某(1963年9月出生)于2009年上半年入职常德市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员,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22年4月,钟某患尿毒症住院治疗1个多月,并请人代班,该公司支付了全勤工资。2023年11月下旬,钟某因尿毒症再次住院治疗,该公司支付了病假工资。2023年12月5日,该公司通知钟某离岗,并要求其签订离职协议,因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钟某拒绝签字。2023年12月7日,钟某邮寄上岗申请书,公司未予回复。钟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以及赔偿失业保险金等损失,并于2024年1月向常德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二

  处理过程

  常德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详细了解钟某情况及诉求后,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此案,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武陵区总工会全力做好配合。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一方面向钟某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指导钟某提供住院病历等证据,另一方面与该公司多次沟通,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经过多轮“背靠背”沟通,在达成调解趋势日益明朗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及时将协商结果向主审法官报告,引导双方当事人继续开展调解。

  该案于2024年4月17日进行庭审,经常德市武陵区法院主持调解,该公司一次性支付钟某经济补偿、失业保险金等款项共计5万元,于4月30日支付到位。区总工会继续为钟某提供法律服务,督促该公司协助钟某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同时协调人社部门向该公司发函。

  三

  典型意义

  一是及时响应与介入。市总工会在接到职工求助后,第一时间给予职工支持和帮助,迅速展开调查工作,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体现对职工权益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负责的态度。二是专业指导帮助,市总工会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律师,为职工提供专业法律指导,帮助职工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有力证据,为职工维权提供了坚实法律后盾。三是多方沟通协调,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积极与涉事企业沟通,努力寻求协商解决途径,同时与法院保持密切联系,为案件妥善处理牵线搭桥。四是厘清法律关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深入研究和准确判断职工与企业的法律关系,对照法律政策规定,明确职工权益边界和保障范围,为维权工作明确法律依据。五是坚持调解优先,既及时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又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还降低了职工维权成本。六是督促履行承诺,市总工会持续督促企业履行相关承诺,确保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到位,充分体现了工会对职工权益维护的责任担当。

 

案例八

广西南宁市总工会

为章某某等8名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

提供法律援助案

  【 承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工会

  【关键词】农民工 追讨劳动报酬 协作联动

  【推选理由】本案是依托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典型案件。近年来,南宁市总工会在积极推进根治欠薪行动中,探索构建“法院+工会+检察院+人社+N”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协作联动机制,通过整合法院、检察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和协调劳动关系专家工作室等力量,为农民工提供精准高效法律援助服务,助力解决农民工工资追讨难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进一步增强农民工异地务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一

  基本案情

  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南宁市某项目楼户内精装修工程,与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的某建筑劳务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明确陈某某为现场代表,全面负责工程施工与管理等有关事宜。2018年,陈某某雇请章某某等8名江苏籍农民工为装修工程提供劳动。项目竣工后,章某某等8名农民工长时间未能领取足额劳动报酬。2019年2月,陈某某经过多次催讨,向章某某等8名农民工出具《欠条》等字据,确认存在拖欠劳动报酬事实,但事后仍不支付欠薪。自2019年起,章某某等8名农民工先后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反映欠薪问题,但因缺乏相应维权能力,所提诉求未能获得支持,追讨劳动报酬陷入僵局。

  二

  处理过程

  2023年11月,章某某等8名农民工向广西南宁市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希望帮忙追讨被拖欠的劳动报酬97720元。南宁市总工会受理章某某等8名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后,随即联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解专家以及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前往南宁市中级法院、兴宁区法院、兴宁区检察院走访了解具体案情,会同研究维权工作方案。同时,南宁市总工会从本级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中,指派3名律师组成援助服务团,为8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过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及法律关系,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为依据,主张在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下,农民工可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清偿责任,并迅速为当事人代拟起诉文书。2023年12月,法院受理该案后,援助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申请法院出具相关调查函,先后前往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兴宁区检察院依法调取涉案相关材料,进一步提高原告方证据证明效力,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经过不懈努力,2024年5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8名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诉讼请求。2024年6月,该案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最终经调解结案。

  三

  典型意义

  一是部门联动,多方协作解难题。本案得以顺利解决,主要得益于法院、检察院、人社、工会等多部门联动配合。在收到农民工反映的问题线索后,南宁市总工会主动协调法院、检察院、人社等部门,专门就工资清偿问题召开研讨会议,经各方专业会商,及时解决了案件诉讼管辖问题,避免农民工因异地诉讼承受不必要的时间、费用等成本支出。此外,南宁市总工会积极打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为农民工提供追讨欠薪“一站式”法律服务。二是律师助力,专业服务保权益。南宁市总工会指派具有劳动领域丰富执业经验的3名律师组成援助服务团,为农民工提供专业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重点对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认真梳理案情,确认违法事实。在诉讼过程中,援助律师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反映农民工利益诉求,积极争取法院判决支持,有效维护被欠薪农民工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九

重庆市永川区总工会

为张某等32名职工追讨劳动报酬

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总工会

  【关键词】群体性劳动争议 拖欠劳动报酬 仲裁调解

  【推选理由】本案涉案公司以劳务派遣规避劳动关系,在全国各大城市均有线下门店,其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大,加之事发时间临近年关,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大。案件充分发挥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作用,通过工会牵头、多部门联动协作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重庆市永川区总工会接到张某等32名职工求助,反映某实业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张某等人劳动报酬一事。经了解,该公司为节约成本、降低用工风险,在定向招录职工后,通过第三方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存在管理混乱、劳动关系不清等情况。后因经营不善,该公司线下门店大量关闭,致大批职工失业。截至张某等人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时,该公司已拖欠职工两个月工资,且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案。张某等人存在通过非理性方式讨要劳动报酬倾向。

  二

  处理过程

  永川区总工会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与相关部门互通信息,了解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公司账户也已被冻结,员工工资均无法正常支付。鉴于临近年关,职工讨薪心切,易引发非理性维权事件,为妥善化解该起纠纷,区总工会当即组织召开协调会,会同区人社、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认为通过调解方式才能快速推动案件申请司法执行,解决欠薪问题,并商定由区总工会牵头,各部门配合,迅速介入处置。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通过上门、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分析案件风险,提出解决方案,成功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在区总工会主持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出席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仲裁调解书。案件自立案到达成调解协议仅用时7天,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十万余元,有效缩短维权时间成本。

  三

  典型意义

  本案中,工会根据案件特点“因案施策”,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积极力量。一是主动作为促化解。工会通过劳动用工指导、争议调解、法律援助等方式主动参与矛盾纠纷社会治理,前端介入,闭环处置,促进了大量劳动争议及时就地解决。二是多方联动聚合力。工会与人社、信访、司法、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互通情况、共享信息、会商研判、协作配合是妥善处置矛盾纠纷的关键措施。发挥好“工会+N”联动模式,有利于拓展工会信息渠道,把控风险的前端关口,提升处置的专业水平。三是方式灵活显质效。重庆工会把握调解、仲裁、诉讼特点,一方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职工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将职工法律援助作为调解工作的重要补充,根据案件特点灵活选择处置方式,降低维权时间成本,达到最佳服务效果。

 

案例十

陕西宝鸡市渭滨区总工会

为胡某等11名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

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总工会

  【关键词】农民工 公益诉讼 拖欠劳动报酬

  【推选理由】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发包方、承包方层层分包,恶性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纠纷诉讼。渭滨区总工会与相关部门多方联动,积极为涉案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对案件快审快结,及时高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胡某等11人经宝鸡某劳务公司指派,在宝鸡某房地产项目从事真石漆、外墙保温项目施工工作。2021年3月30日,胡某等11人完成与劳务公司约定的全部项目施工工作,劳务公司在支付部分工资后,仍拖欠胡某等11人工资(每人5000—40000元不等)共计22.5万元,经多次催要,该劳务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胡某等11人向宝鸡市渭滨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其与劳务公司多次协调无果。2022年6月20日,渭滨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恶性欠薪案涉及的11名农民工工资数额进行调查取证、确认核实,作出了胡某等11人的支持起诉书。2022年7月12日,该检察院向渭滨区法院提交了涉案胡某等11人的支持起诉书及相关资料。

  二

  处理过程

  经渭滨区检察院、区总工会的对接联系,区法院立即对这批农民工讨薪案立案。区总工会职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区某法律服务所主任李某、法律工作者李某某、谢某担任一审案件代理人。为使胡某等人尽快拿到被拖欠工资,代理人详细研究案情,理清代理思路,充分做好庭审准备。最后,在渭滨区检察院、区总工会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劳务公司向胡某等11人支付劳动报酬共计22.5万元,并赔偿2021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相关分包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本案是由渭滨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是一起典型的恶性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群体性纠纷诉讼。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标的额不大,多数在5000—50000元之间;无欠条,诉讼取证难;送达难。在当前劳动力市场饱和、就业难的背景下,许多不好找活的农民工,往往不加甄别地跟着包工头背井离乡,出现纠纷后搞不清责任主体,更容易受骗,被恶意欠薪。二是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工会、检察院、人社、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检查联动等机制,形成对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有效支持。特别是对涉及人数较多的职工维权案件,通过部门紧密协作配合,能够快速高效解决矛盾纠纷,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关口”前移主动排查化解。渭滨区总工会联合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开展民营企业法律法规公益“法治体检”三年行动,及时发现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隐患,通过“一函两书”等形式,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