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我的“关键词”丨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法律解读:同一法条也有可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15-01-12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张金洪:同一法条也有可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多数情况下,同一法条适用同一归责原则,但在侵权责任法里,也存在同一法条不适用同一归责原则的情形,如《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就分别适用法同的归责原则。

  该条第一款规定规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规定的是施工人或管理人在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负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如其未尽此义务,行为人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应款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规定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意即该设施的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尽到管理职责时,推定其未尽到管理职责而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文义解释的方法不难得出该款规定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与第一款规定适用过错责任不同。

  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应区别适用该条文的第一款或第二款,不能不加区别地只适用到“条”而应适用到具体款,以示区别,同时,避免出现错误适用归责原则而扩大或缩小责任主体的问题。 (作者:张金洪)

  作者单位:巧家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